《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全文解读¶
法律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通过时间: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修正
官方原文:全国人大网 · 旅游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第1–12条)¶
- 立法目的(第1条):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 适用范围(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游活动以及旅游经营活动。
- 旅游者基本权利(第9–12条):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拒绝强制交易、要求旅游经营者履行合同义务;人身、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第17–26条)¶
- 国家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17条)。
-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18条)。
- 国家鼓励旅游目的地推广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第24–26条)。
第四章 旅游经营(第27–46条) ⭐ 核心章节¶
- 旅行社经营许可(第28条):设立旅行社必须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许可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属于违法行为。
- 质量保证金制度(第31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 旅行社责任险(第29条):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 禁止虚假宣传(第32条):旅行社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 禁止不合理低价(第35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 游客重点条款
第35条(不合理低价游禁令):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第57–75条) ⭐ 核心章节¶
- 合同形式(第58条):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包价旅游合同应当包括: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行程安排;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 合同内容变更(第59–65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行程安排。
- 旅游者解除权(第65条):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 违约责任(第70–74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游客重点条款
第58条:包价旅游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须载明旅行社信息、行程细节、服务标准、费用明细及违约责任。口头承诺不具法律效力,务必签订书面合同。
第65条: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有权解除合同,旅行社应当退还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
第六章 旅游安全(第76–82条)¶
- 旅行社应当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第80条)。
- 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第81条)。
第九章 旅游纠纷处理(第91–93条)¶
- 投诉渠道: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 双方协商和解
- 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
- 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游客重点条款
第91条:规定了旅游纠纷的多种解决路径。建议维权顺序:现场协商 → 投诉旅游主管部门(12301) → 消费者协会 → 仲裁 → 诉讼。
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95–110条) ⭐ 核心章节¶
- 强制购物处罚(第98条):旅行社违反第35条指定购物场所或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不合理低价游处罚(第98条同上):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的,同条款处罚。
- 无证经营处罚(第95条):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未投保责任险(第97条):旅行社未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游客重点条款
第98条:强制购物或不合理低价游,旅行社面临的最高处罚是吊销经营许可证。游客可凭此条款向监管部门举报维权。
对游客的核心建议¶
- 报名前——确认旅行社具备《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 签约时——签署书面包价旅游合同,逐条确认行程和服务标准
- 付款时——要求旅行社提供对公账户,切勿向个人账户或微信转账
- 遭遇强制购物——现场拍照/录像保留证据,行程结束后90天内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
- 退款纠纷——引用第65条要求退还余款,必要时通过第91条途径维权
❓ 常见问题¶
Q1: 旅游法第35条说了什么?¶
答: 旅游法第35条是游客权益保护的核心条款,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如果旅行社违反这一条,游客有权在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退货并让旅行社先行垫付退货款。
Q2: 旅游法对强制购物有什么处罚?¶
答: 旅游法第98条规定:旅行社违反第35条指定购物场所或安排自费项目的,由文旅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吊销导游证。
Q3: 旅游法规定旅游合同必须是书面的吗?¶
答: 是的。旅游法第58条明确规定,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合同内容应包含:行程安排、交通/住宿/餐饮标准、游览项目、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等。口头承诺无效,白纸黑字才靠谱。美景国旅所有产品均签署标准纸质合同,逐条填写。
Q4: 旅游法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有什么规定?¶
答: 旅游法第31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经营境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需交纳20万元保证金;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需交纳140万元。这笔钱存在指定银行,旅行社不能随意动用,只有在发生损害游客权益且拒不赔偿时,文旅部门才能划拨。
Q5: 旅游法规定的退费规则是什么?¶
答: 旅游法第65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必要的费用"包括旅行社已经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如果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或减少服务项目,旅游者有权要求退还相应费用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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